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分类: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9-16

访问量:6382

    制发机关:青岛市政府办公厅文秘处
    成文日期:2019-03-18
    发布日期:2019-03-26
    索引号:00511755800000097000054
    编 号:青政发[2019]2号


  一、降本增效
  1.1.1政策标题: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内容概要: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服务对象: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实施程序:纳税人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即可享受。
  政策起止时间:从2019年1月1日开始。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65
  相关文件名称: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2.《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1.山东省人民政府
  2.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文号:1.鲁政字〔2018〕309号
  2.青财税〔2019〕1号
  1.1.2政策标题: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内容概要: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服务对象: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实施程序: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即可享受。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9年1月1日开始。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65
  相关文件名称:《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文号:鲁财税〔2019〕5号
  1.1.3政策标题:物流企业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内容概要: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服务对象: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实施程序:承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携带备案登记表、土地租赁合同、仓储大宗商品说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备案,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报。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65
  相关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8〕62号
  1.1.4政策标题:去产能和调结构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内容概要: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
  服务对象: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实施程序: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山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的企业进行减免税申报即可享受,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留存备查。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65
  相关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8〕107号
  1.1.5政策标题: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内容概要: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服务对象: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实施程序: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65
  相关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9〕12号
  1.3政策标题:调整部分企业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
  内容概要:2018年10月1日起,将工业企业购销金额、商业零售企业购销金额、外贸企业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仓储保管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50%、20%、50%、80%、80%。
  服务对象: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
  实施程序: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进行印花税申报纳税即可享受。
  政策起止时间:2018年10月1日起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38
  相关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1.4政策标题:降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内容概要: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70%标准征收,住宅、商服用地类建设项目除外(不含拆迁安置用房)。
  服务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实施程序:建设单位持土地权属证明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青岛市行政审批大厅一次性办结缴纳手续。涉及拆迁安置用房的,须提供拆迁安置证明材料。
  政策起止时间:2018年至2020年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府机构改革后,政策执行部门为市行政审批局)
  联系电话:85933931
  相关文件名称: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2.《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1.山东省人民政府
  2.青岛市人民政府
  文号:1.鲁政发〔2018〕21号
  2.青政发〔2019〕2号
  (备注: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厅字〔2018〕59号》有关规定,规费收缴随施工许可证等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1.5政策标题:退还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
  内容概要:2018年10月1日起,建立工会的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40%向上一级工会上缴经费;对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其工会经费上缴后,由上级工会全额返还给企业工会。
  服务对象: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
  办事程序:
  1.申报对象:免征增值税并建立工会的小微企业申报办理返还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的小微企业待建会后申报办理。
  2.申报材料:税务网上系统或办税大厅审核后的免征增值税申报表、企业工会银行账户信息(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
  3.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市总工会提交申报材料,各区、市总工会审核确认后报市总工会,并向所属企业工会全额返还工会经费,将返还情况反馈市总工会。
  政策起止时间:2018年至2020年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总工会财务部
  联系电话:83092329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推动实体经济降本增效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总工会
  文号:鲁会办〔2018〕119号
  1.7.1货运车辆车船税优惠政策
  内容概要:自2019年1月1日起,将货运车辆(包括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下调至现行税额的一半征收。
  服务对象:车船税纳税人
  实施程序:货运车辆车船税纳税人在向保险机构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或者进行车船税申报纳税即可享受。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95
  相关文件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决定》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
  1.7.2政策标题: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内容概要: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服务对象: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实施程序:纳税人持相关申报材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报税联、车辆合格证明)进行申报即可享受。
  政策起止时间: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707
  相关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1.8政策标题:符合条件的行业和用户进入电力交易市场
  内容概要:全面放开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4个行业进入电力交易市场,推动10千伏电压等级及以上、年用电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户进入电力交易市场;对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等高附加值新兴产业,以及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项目,可不受电压等级和用电量限制。
  服务对象:我市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电力用户;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等高附加值新兴产业,以及承担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入库项目的电力用户;煤炭、钢铁、建材、有色4个行业电力用户。
  办事程序:
  1.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登陆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平台(网址:pmos.sd.sgcc.com.cn)进行注册。
  2.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对申报用户电压等级、年用电量等进行审核,并由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平台公示。
  3.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报省能源局、山东能源监管办备案。
  4.用户依托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平台开展电力市场交易。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1月起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力处(后续机构改革处室名称可能有所调整)
  联系电话:85913136、85911859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2019年山东省电力市场交易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文号:鲁能源字〔2018〕36号
  1.10.1政策标题:单位经营困难,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内容概要: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需符合:经营亏损,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低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0%的;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降低缴存比例后单位和职工各自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3%。
  单位申请缓缴需符合:经营严重亏损,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低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其他确有严重困难的情形。
  服务对象:单位经营困难,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补缴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办事程序:
  1.提出申请。申报人按照《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规定的申请材料进行申请。
  2.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相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政策起止日期: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处
  联系电话:83096732
  相关文件名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核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文号:青住金发〔2016〕18号
  1.10.2政策标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
  内容概要:按照收支平衡原则,在保障欠薪保障金正常运行的基础上,研究阶段性调降欠薪保障费征收标准。对建筑施工民营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考核为优良的,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服务对象: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办事程序:1.根据上一年度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结果,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取申请。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企业申请,核验提取资格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提取证明。3.符合条件的企业持提取证明可到存取保证金的银行提取相应保证金。
  政策起止时间:2015年5月—2020年4月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处
  联系电话:85061004
  相关文件名称:《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公安局、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关于贯彻<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公安局、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文号:青建管字〔2015〕19号
  1.11政策标题:提高出口退税效率
  内容概要:提高出口退税效率,对我市一、二、三、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免)税,分别在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10、15、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大力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免)税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平均时间由目前13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
  服务对象:一、二、三、四类出口企业
  实施程序:我市各区、市税务部门,自受理所属企业出口退税申请之日起,至税务部门将审核完成后的出口退税税款信息传递至市人民银行国库处之日止,平均办理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1月起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联系电话:83931039
  相关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税总发〔2019〕19号
  1.12政策标题:国际班列培育期综合奖补
  内容概要:对从事中亚班列的物流代理企业给予3000元/标准箱的奖励;对从事中蒙班列、东盟快线的物流代理企业给予2000元/标准箱的奖励;对从事中韩快线的物流代理企业给予1000元/标准箱的奖励。
  服务对象:从事中亚等国际班列的物流代理企业。
  实施程序:根据《实施细则》,物流代理企业通过市级运营平台发运,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有关材料,运营平台审核无误后,发放补助资金。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2020年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交通运输局物流业发展处
  联系电话:0532—88018983
  相关文件名称: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办发〔2018〕47 号
  二、创新创业
  2.1.1对国家科学技术奖部分获奖单位进行奖励
  内容概要: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5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服务对象:国家科学技术奖部分获奖单位
  实施程序:1.每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决定公布后,市科技局发布核实我市获奖项目并进行市配套奖励的通知。2.相关获奖单位按通知要求向市科技局提报文件和信息。3.市科技局核实我市获奖项目和配套奖励单位。4.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
  政策起止时间:2018年—2020年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科技局科技服务处
  联系电话:85911059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办发〔2018〕47号
  发文单位: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1.2政策标题:质量奖获奖企业奖励
  内容概要: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服务对象: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
  实施程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总局和省局通知要求,组织推荐我市相关单位申报中国质量奖和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由各区、市政府推荐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申报单位至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要求进行,依次经过①自愿申报、②资格审查、③材料评审、④现场评审、⑤答辩评审、⑥社会公示、⑦政府审定等7个程序,评审出青岛市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以国家、省和市正式公布的获奖文件为依据,将每年度获奖情况汇总后,报送至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方法拨付奖励资金至获奖单位。
  政策起止时间:2018年至2023年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质量(认证)处
  联系电话:83095508
  相关文件名称:《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文号:青政发〔2019〕2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2.1.3政策标题:对获得中国工业大奖的企业给予奖励
  内容概要:对获得中国工业大奖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注:中国工业大奖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我国工业领域最高奖项,旨在表彰坚持科学发展观、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代表我国工业化的方向、道路和精神,代表工业发展最高水平,对增强综合国力、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工业企业和项目,以树立一批优秀标杆企业和项目,并带动形成一大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服务对象:获得中国工业大奖的企业
  办事程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通知明确申报要求,奖励企业(项目)500万元;企业填写《青岛市中国工业大奖政策补助资金申报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报与项目申报有关的证明材料(文件、证书、奖杯等),上报材料须真实有效,项目奖励以批准文件日期为准,原件及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企业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区(市)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后,行文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审核;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方法拨付奖励资金。
  政策起止日期:与文件时效日期相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指导处
  联系电话:85912562
  相关文件名称:《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文号:青政发〔2019〕2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2.2科技创新券补助
  内容概要:逐步扩大“创新券”使用范围至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将企业研发服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服务内容纳入“创新券”补助范围,由主管部门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按照企业服务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最高补助50万元。
  实施程序:相关实施细则正在制定中。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科技局规划发展与监督处
  联系电话:85911343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办发〔2018〕47号
  发文单位: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4政策标题:企业创新税收政策
  内容概要: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服务对象:相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实施程序:职工教育经费和新购进设备器具扣除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即可享受;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贸易服务类)获取资格后即可享受,申报代替备案。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76
  相关文件名称: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1.财税〔2018〕44号
  2.财税〔2018〕51号
  3.财税〔2018〕54号
  2.5.1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内容概要: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补;对再次通过认定的给予10万元。
  服务对象:在我市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认定的企业。
  办事程序: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检查结果,市科技局确定拟奖励名单,向市财政局统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获批单位,单位无需提报申请。
  政策起止时间:2018年—2020年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产业化处
  联系电话:85911337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办发〔2018〕47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政府办公厅
  2.5.2孵化器培育高企补助
  内容概要:在孵化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每家企业10万元标准给予所在孵化器奖励,最高100万元。
  服务对象:青岛市区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办事程序:
  1.申报条件:青岛市区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2.奖补标准:在孵和毕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每家企业10万元标准给予所在孵化器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申请流程:
  (1)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登录科技计划管理平台注册申报
  (2)在线填写相关表单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3)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推荐符合条件的向市科技局申报。
  (4)审核公示。市科技局组织审核,形成审核意见,上会并公示。
  (5)拨付资金。由市科技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获批单位。
  政策起止时间:2018年—2021年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科技局创新孵化处
  联系电话:85911316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的意见》
  文号:青政发〔2018〕24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2.6政策标题:支持企业参与军品研制
  内容概要:对企业直接承担军工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研制项目,按与军方(含承担总体任务的军工单位)签订研制合同实际执行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服务对象:参与军品研制的军民融合企业
  办事程序: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申报通知。2.现场申报,申报人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到所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报以下申报材料:《青岛市获得军工任务政策补助资金申报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军工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研制项目证明材料。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3.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区(市)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后,汇总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集中评审,出具评审意见。5.会议讨论决定。6.公示名单。7.公布结果。8.市财政局办理补助资金拨付。
  政策起止时间:与文件时效日期相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运行调控处
  联系电话:85911260
  相关文件名称:《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文号:青政发〔2019〕2号
  2.7政策标题:鼓励企业创新中心建设
  内容概要: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5%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服务对象:企业
  办事程序:1.获准试点建设的制造业创新中心通过国家、省级认定后,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资金补助申请。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青经信发〔2017〕5号)组织专家评审。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4.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7年1月16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与中介机构发展处
  联系电话:85911216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文号:青政发〔2017〕4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三、产业升级
  3.2.1政策标题: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
  内容概要:加大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力度,对实施技术改造并达到一定标准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设备投资奖补比例从8%提高到16%,标准从最高300万元提高至600万元,且综合奖补比例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20%。每年组织实施10个市级重大技改项目,每个项目企业最高奖补2000万元。
  服务对象:实施技术改造并达到一定标准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实施程序: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发布年度综合奖补政策申报指南,企业向所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2.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统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税务局、市统计局进一步审核,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独立核定设备投资额。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计算企业奖补金额,将拟奖补企业名单及金额向社会公示。5.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
  政策起止时间:2018年至2022年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术改造处
  联系电话:85911528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办发〔2018〕47号
  发文单位: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3.2.2政策标题:对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产品的企业给予补助
  内容概要:对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产品的工业企业,按设备购置款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在危险程度高的化工、民爆等行业,推广应用安防、排爆等特种机器人的,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服务对象:制造业企业
  办事程序:1.申报单位按照年度青岛市工业企业“机器换人”项目申报指南向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报有关申报材料。2.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核汇总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同时组织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审核结果核定奖励额度进行公示。5.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7年1月16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工业处
  联系电话:85912660
  相关文件名称:
  1.《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2.《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号:1.青办发〔2018〕47号
  2.青政发〔2017〕4号
  发文单位:1.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青岛市人民政府
  3.2.3政策标题:提高对“专精特新”小微企业技术改造设备奖补比例和标准
  内容概要:对“专精特新”小微企业新上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技改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对小微企业自主研发“专精特新”产品(技术)为我市千亿级产业链重大项目、重点产品和重点企业进行配套的,按其新增配套额的5%,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
  服务对象:市级入库培育和认定的“专精特新”工业小微企业。
  办事程序:每年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发布《关于做好****年青岛市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组织申报企业开展创新转型项目申报工作。1.企业申报。每年由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和要求,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登陆青岛市民营企业服务平台——项目服务系统——青岛市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申报系统,在网上完成申报和资料提交等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各区(市)民营(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2.区(市)审核并行文推荐。各区(市)民营(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申报资料并现场核查,对通过核查的企业按要求行文报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复核并公示。3.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拨付奖励资金。
  政策起止时间:2017年至2022年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联系电话:85912658
  相关文件名称:
  1.《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2.《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文号:1.青政发〔2017〕4号
  2.青办发〔2018〕47号
  发文单位:1.青岛市人民政府
  2.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3.8.1政策标题:支持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应用试点示范
  内容概要:对新认定的互联网工业平台、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服务对象:企业
  办事程序:1.申报人按照《青岛市开展××年互联网工业平台、智能(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及自动化生产线认定工作的通知》进行申报。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评审。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认定文件。5.申报人按照《申报奖励资金通知)》申报奖励资金。6.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7年1月16日至2022年1月16日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互联网工业推进处
  联系电话:85913081/85911247
  3.8.2政策标题:获批国家工业互联网平台的给予奖励
  内容概要:获批国家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平台类专项项目,按中央财政资金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奖励。
  服务对象:企业
  办事程序:1.申报人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转发的工信部相关文件进行申报。2.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文件。3.申报人按照《申报奖励资金通知)》申报奖励资金。4.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
  政策起止日期:2018年至2020年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互联网工业推进处
  联系电话:85913081/85911247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意见》
  文号:青办发〔2018〕47号
  发文单位: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3.8.3政策标题:奖励省级认定的智能制造标杆企业
  内容概要:对经省级认定的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服务对象:智能制造标杆企业
    办事程序:企业按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报申报材料,经区、市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评审认定并发布认定文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通过省级认定的智能制造标杆企业进行奖励。
  政策起止时间:2018年至2020年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工业处
  联系电话:85912660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文号:青办发〔2018〕47号
  发文单位: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3.10.1政策标题: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给予奖励
  内容概要: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励。
  服务对象:各区市创建的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
  办事程序:(1)申报条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集聚区。(2)申报材料:青岛市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奖励资金申请表;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文件复印件。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公章。(3)申报程序:由具备条件的集聚区向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起止日期:2017年—2021年。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规划与园区处
  联系电话:85911315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号:青政发〔2017〕4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3.10.2政策标题:鼓励各区(市)创建市级重点工业集聚区
  内容概要:鼓励各区(市)创建市级重点工业集聚区,最高给予5000万元奖补。
  服务对象:各区市申报创建的市级重点工业产业集聚区
  办事程序:(1)区市申报:由各区市政府组织辖区市级重点产业集聚区提报考评材料并附相关证明,于申报期内核实盖章后报市重点产业集聚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综合考评: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材料汇总并分类交由市直相关单位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采取直接或委托考评方式对各区市进行综合考评。(3)等级评定: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考评情况,报市重点产业集聚区建设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年度产业集聚区奖励名单。(4)结果运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考核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并将考评情况在相关媒体公布。(5)拨付资金:会同市财政局对考核优秀的重点产业集聚区给予资金奖励。
  政策起止日期:2019年—2021年。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规划与园区处
  联系电话:85911315
  相关文件名称:
  1.《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意见》2.《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号:1.青办发〔2018〕47号
  2.青政发〔2017〕4号
  发文单位:1.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青岛市人民政府
  四、招商引资
  4.1政策标题:加大重大外资项目引进力度
  内容概要:对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设立)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制造业项目,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各区(市)在法定权限内出台新的招商引资激励政策。
  服务对象:在我市申报重大外资项目奖励并通过认定的境外投资者。
  办事程序:正在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商务局外商投资管理处
  联系电话:85918111
  相关文件名称:《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文号:青政发〔2019〕2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4.2政策标题:加大社会化招商奖励力度
  内容概要:对引荐符合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发展方向的重点行业领域新项目,并促成项目落户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细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
  服务对象:在我市申报项目引荐人奖励并通过认定的社会会组织或个人。
  办事程序:正在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商务局外商投资管理处
  联系电话:85918111
  相关文件名称:《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文号:青政发〔2019〕2号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五、招才引智
  5.1政策标题: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
  内容概要:对全职引进顶尖人才、“千人计划”专家和“万人计划”专家、泰山学者及相应优秀人才的机构和个人,分别按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引进相应称号专家主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引进后入选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分别按上述标准2倍给予奖励。
  服务对象: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来青岛市创新创业中起关键作用的人力资源公司、社团组织、海内外引才引智工作站等组织机构和个人。其中,中介机构须具有从事人才事务的合法资质。个人不包括各级各类机关公务人员,不包括为本单位引进人才及团队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从事人力资源的工作人员。
  办事程序:
  1.提出申请。每年5月中介机构或个人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中介机构注册证件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引进人才有效身份证件、所获荣誉奖励证明,以及在人才引进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的证明等有关材料。
  2.材料审核。对中介机构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初审,进行实地考察,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3.社会公示。对中介机构和个人的奖励,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4.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进行资金拨付。
  政策起止时间:2018年11月29日—2021年11月28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管理和人才开发处、市外国专家局留学人员管理处
  联系电话:85912339、85912043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印发《青岛市鼓励中介机构和个人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青人社字〔2018〕55号
  发文单位: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科技局、青岛市财政局
  5.2政策标题:鼓励开展专利导航
  内容概要:鼓励企业绘制专利、人才地图,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导航,支持企业对主营产品的一项或多项关键技术开展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由企业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申报。2019年起,全市每年遴选不超过20个项目,经专家评审后,择优给予每个项目15万元的奖励资助。
  服务对象:现代海洋、智能家电、轨道交通装备、汽车制造、现代物流、健康养老、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节能环保、食品饮料、纺织服装、机械设备、橡胶化工、现代农业等优势特色、新兴未来和传统支柱产业领域的相关企业。企业作为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的申报主体,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申报。每家企业限报1个项目,同一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辅导的项目申报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
  办事程序:
  1.申报人按照《××××年度青岛市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申报指南》进行申报。
  2.组织专家评审。
  3.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4.下发项目立项通知。
  5.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年度青岛市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合同书》。
  6.市财政局拨付项目首款。
  7.组织专家对《××××年度青岛市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报告》进行评审验收。
  8.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9.市财政局拨付项目尾款。
  政策起止时间:2018年至2020年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2891226
  相关文件名称:
  1.关于印发《青岛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1.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2.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1.青科规〔2017〕9号
  2.青办发〔2018〕47号
  5.4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
  内容概要: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对企业急需的外国人才提供更便利的来华工作许可管理服务。给予外国高端人才办理3年及以上工作许可延期,给予外国专业人才办理2年工作许可延期。
  服务对象:依法设立的实体经济单位
  办事程序:1. 符合条件的聘外单位或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s://fwp.safea.gov.cn/)”在线开设账号;2.账号审核通过后聘外单位或受委托的代理机构登陆“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https://fwp.safea.gov.cn/)”在线提交申请人相关材料;3.预审通过后到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91号人才中心一楼外国专家服务窗口提供相关纸质材料(原件和盖章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发放相应年限的工作许可证。
  政策起止时间:长期有效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科技局外国专家管理处
  联系电话:66711728
  相关文件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文号:鲁政发〔2018〕21号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六、金融支持
  6.2政策标题: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增值税政策
  内容概要: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服务对象:增值税纳税人
  实施程序: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即可享受。
  政策起止时间: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130
  相关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8〕91号
  6.3政策标题: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内容概要:对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最多可获得3年分别为80%、60%、40%的保险费资助,年度内享受保险费资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贷款企业按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年度内贴息资助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服务对象: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办事程序:
  1.贷款企业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后,按季度向青岛市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提交保险费资助申请材料。
  2.贷款企业还清银行贷款本息后,按季度向青岛市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提交贷款贴息资助申请材料。
  3.审核通过后,市财政办理资金拨付。
  政策起止时间:2018年至2020年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2891226
  相关文件名称:
  1.《青岛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和资助管理办法》
  2.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
  1.青岛市科技局、青岛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保监局
  2.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1.青科规〔2017〕6号
  2.青办发〔2018〕47号
  6.6.1政策标题:开展小微企业政策性转贷工作
  内容概要:规范发展小微企业转贷基金,推动商业银行配合转贷基金开展相关业务,简化操作流程,缩短“过桥”时间,降低企业“过桥”成本。
  政策性转贷通过为小微企业提供单笔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日平均使用费不高于转贷资金额度0.06%的银行贷款“过桥”资金,帮助小微企业缓解“过桥”难、“过桥”贵问题。
  服务对象:青岛市辖区内注册和纳税的企业,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型企业标准,包括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办事程序:
  1.借款企业向投融资机构提出转贷申请;2.银行出具贷款转贷承诺函;3.投融资机构审查并作出借款决策意见,将转贷资金划入借款企业账户还款;4.银行放贷受托支付至转贷引导基金账户。
  政策起止时间:2019年—2021年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青岛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55583319  85855859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政策性转贷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文号:青工信字〔2019〕1号
  6.6.2政策标题: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支持
  内容概要: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一)依法合规经营;(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三)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四)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在此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自主决定对到期贷款办理续贷业务的范围。无还本续贷、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情形不应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
  服务对象:有续贷业务需求的小微企业
  办事程序:1.借款人于贷款到期前向银行机构提出办理续贷业务申请;2.银行机构开展续贷业务调查和评审;3.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办理续贷。
  政策起止时间:2014年—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83079363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银保监会
  文号:银监发〔2014〕36号
  6.7政策标题:加强融资担保政策扶持
  内容概要: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单笔担保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1.5%给予补助,重点向小额、低费率融资担保业务倾斜。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
  对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机构,按担保额的1%(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补助。对发行上述票据、债券提供免费反担保的国有控股担保机构,每年按反担保额的1%(单户企业不超过100万元)注入国有资本金。
  服务对象: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办事程序:
  1.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印发担保资金申报通知;2.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向所在区、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书面申报材料;3.区、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对提出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照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担保收费凭据或银行放款凭证等原始材料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提出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报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复核;4.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复核后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有关区(市)财政局,区(市)财政局会同同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组织资金拨付。
  政策起止时间:长期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青岛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55583317   85855859
  相关文件名称: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扶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财政局
  文号:青经信字〔201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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